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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八四教總字第00二三四號函訂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部授教中(總)字第○九一○五○○六七八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部授教中(總)字第○九四○五○六七五七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部授教中(總)字第○九五○五一○九八○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部授教中(學)字第一○一○五一九七○一D號令修正
民國 104年1月 28 日臺教秘(五)字第 1030127715B 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 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 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 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四、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一)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審核: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五、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學校或幼兒園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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