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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保險

  • 本校凡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均為學生團體保險對象。
  • 學生團體保險要保書內容如下:

(一) 除身故保險金外,學生團體保險其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本人。

(二)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除被保險人另有指定外,其順位依法定順位。

(三)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疾病治療不含門診〉,均屬學生團體保險責任範圍。

(四)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及給付標準以當年度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書所訂保險金額及保險給付標準為準。

(五) 保險生效期間:

  1. 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學生,保險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2. 延畢生以學期為單位,續繳保險費,保險期間計至當學期截止。
  3.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含自殺及自殺未遂)/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 選擇繳交保險費者視同願意參加學生團體保險。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在學生,須由當事人暨法定監護人簽署「學生團體保險聲明書」。
  • 辦理休退學之學生,須由當事人暨法定監護人簽署「學生團體保險聲明書」,若於註冊日後十天內未聲明投保意願者,則視同自動投保學生團體保險。


慈濟科技大學學生平安保險申請理賠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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