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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陸生

enlightened居留證申請與延期/出入境

第一次申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本組統一送件)

應備文件

  1. 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照片 1張
  2. 在學證明(至註冊組申請)或學生證(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3. 大陸地區旅行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指定外籍人士體檢之國內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5. 繳回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6. 委託書
  7. 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


審核期間:5個工作天(不含國定及例假日,如退(補)件,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enlightened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到期前3個月內開始辦理,本人親辦)

應備文件

  1. 填寫出境許可證延期∕加簽∕換證申請書
  2. 在學證明(至內註冊組申請)
  3. 大陸地區旅行證件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 若所持為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繳回原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5. 學校出具辦理延期事宜之同意書1份(於寒暑假出境且居留證於出境期間到期者,須備其同意書)
  6. 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審查所需時間:約半個工作天

 

enlightened多次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毀損(本人親辦)

應備文件

  1. 陸生入出境申請書,照片1張
  2. 毀損證件或遺失說明書(學校公文)
  3. 在學證明(至註冊組申請)或學生證(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4. 補發費用:新臺幣1000元

特別注意:如果居留證到期日,正好碰到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辦理延期之最後期限為:

  • 星期六到期者: 星期一的中午12點以前

  • 星期日到期者: 星期一上班時間

  •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到期者: 次日(隔日)上班時間

 

enlightened資料異動(本人親辦)

大陸地區學生如有變更地址或就讀學校,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15日內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

1. 變更地址

 應備文件與填寫表格:

  • 錯誤更正
  • 房屋契約或住宿證明
  •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旅行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學生證(該學期須已完成註冊手續)或在學證明 (至註冊組申請)

2. 變更就讀學校:如確認轉學並順利前往新學校就讀

  • 錯誤更正表
  • 房屋契約或住宿證明
  •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旅行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學生證(該學期須已完成註冊手續)
  • 新學校在學證明
  • 前一學校的在校成績記錄(轉學前所就讀的學校)

  

enlightened畢業、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本人親辦)

限期10日內離境:除符合其他可在臺停留或居留之身分且經移民署許可者外,應於生效之翌日起10日內,備齊下列文件至移民署,申請單次出境證,並自核證之翌日起10日內離境。

應備文件與填寫表格:

  • 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加簽∕換證申請書,照片一張
  • 休(退)學證明書、畢業證書
  • 繳回原多(逐)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 費用:原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無加簽章,申請單次出境證,須繳納新臺幣300元,原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有加簽章,毋須繳納

 

enlightened注意事項

1.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11 條、第 21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

2.辦理原則:

(1)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11 條,陸生申請來臺就學,或經學校錄取後申請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銷或廢止之:

A.  參加暴力、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B.  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C.  在臺灣地區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D.  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

E.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

(a)未經許可入境。

(b)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c)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d)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e)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f)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2)    陸生違反法令,應依相關規定處理。例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3)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1 項各款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許可期間為 2 至 5 年;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在臺灣地區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 1 至 3 年。

2.  逾期居停留

(1)若發生逾期居停留之情形,須出境後再入境,檢具學校公文重新申請居停留。

(2)逾期居停留第29日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休息日者,應於次日上班日重新申請居停留,其罰鍰以逾期29日採計。

(3)逾期居停留第29日遇星期六者,應於次星期一上午重新申請居留。

(4)逾期居停留第30日,雖仍在就學中,但於繳交罰鍰後,需於7日內離臺,重新申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就學。

3.  罰鍰規定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罰鍰。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罰鍰。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6)未滿14歲者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

本人親辦項目,請赴移民署花蓮縣服務站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花蓮縣服務站

  • 地址: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5樓
  • 櫃檯受理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中午不休息
  • 電話:03-8329700、03-8330007、03-8332101、03-833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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